我们对“禁塑令”了解多少?
我们究竟对“限塑令”了解多少?“限塑令”实施后,我们应该选用哪些替代品?又为何如今亟需推广全生物降解、完全可降解的食品容器?四川编辑为您梳理了这些关键要点——请继续阅读,答案尽在其中!
海南向“白色污染”宣战
2018年4月,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》明确提出,要在海南全面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和塑料餐具,并加快推进铁路运输领域的绿色包装推广工作。
2020年3月19日,海南省印发了《海南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禁止名录(第一批)》,涵盖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薄膜袋和塑料餐具两大类。到2025年底,全省将全面禁止名录内所有塑料制品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,并全面改用可生物降解餐具。
主要禁止哪些塑料制品?
海南省首份“禁塑名录”涵盖两大类: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和塑料餐具,以及10个子类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。这些产品主要包括以聚乙烯(PE)、聚丙烯(PP)、聚苯乙烯(PS)、聚氯乙烯(PVC)、乙烯-醋酸乙烯共聚物(EVA)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(PET)等不可降解聚合物材料制成的一次性薄膜、塑料袋和塑料餐具。 
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:
违反本规定者,将受到以下处罚:
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生产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,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,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,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没收;情节严重的,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销售列入禁止使用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,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,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没收;情节严重的,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其中,零售经营者销售列入禁止使用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,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运输或者储存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,并处一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,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;违法所得予以没收。
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,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,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拒不改正的,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,由其责令改正、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,并可以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;同时,还可以并处不超过50元的罚款。外卖餐盒必须为完全可降解产品。
一次性玉米淀粉餐具在节约木材、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自然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。依托现有塑料产业的雄厚生产基础,它能够引导新产品的开发与创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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